(2015)民行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刘梅、孙盈霞不服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孙盈霞,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民行初字第3-29号原告刘梅,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孙盈霞,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该局局长。第三人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嗣敬。原告刘梅、孙盈霞不服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孙盈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刘薛玉人民陪审员 刘清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