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蔺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蔺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被执行人蔺某某,男。被执行人韩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蔺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30万元,承担申请费1933元,执行费4400元。2015年7月14日,申请人史某某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王飞审 判 员 贾飞代理审判员 柴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