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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宁俭山胡玖香与谢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玖香,宁俭山,谢凤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34号原告胡玖香,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宁俭山,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谢凤娇,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长江镇爱民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40224196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俭山、胡玖香诉被告谢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宁俭山、胡玖香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以其与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俭山、胡玖香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以其与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俭山、胡玖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由原告宁俭山、胡玖香负担。审判员  叶德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凯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