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法执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建飞申请执行何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飞,何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273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飞,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被执行人何志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业。本院在执行刘建飞申请执行何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建飞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民初字第10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古达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