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共来宾市委市人民政府驻柳州管理处与黄翌红、李文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共来宾市委市人民政府驻柳州管理处,黄翌红,李文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281号原告中共来宾市委市人民政府驻柳州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权永能,主任。委托代理人邹仁丽,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翌红。被告李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共来宾市委市人民政府驻柳州管理处诉被告黄翌红、李文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应诉材料送达被告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共来��市委市人民政府驻柳州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290元,合计5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共来宾市委市人民政府驻柳州管理处负担。审 判 员 李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