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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国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696号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谌秀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曹国艳,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文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