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0593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号。法定代表人黄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雷,男,满族,住辽宁省义县。被告马腾,男,汉族,现住沈阳市浑南新区。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张鹏艳人民陪审员 夏 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