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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与徐伟、王红、曾祥福、李明起、张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徐伟,王红,曾祥福,李明起,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负责人王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伟,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红,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曾祥福,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明起,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坤,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督字第28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大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