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郭景雷与朱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雷,朱蒙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46号原告郭景雷,男。被告朱蒙蒙,男。原告郭景雷与被告朱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景雷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景雷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景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景雷承担。审判员 周玉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丙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