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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郭景雷与朱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雷,朱蒙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46号原告郭景雷,男。被告朱蒙蒙,男。原告郭景雷与被告朱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景雷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景雷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景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景雷承担。审判员  周玉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丙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