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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恩来与被告辽宁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来,辽宁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0975号原告:王恩来,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辽宁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本,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来与被告辽宁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恩来负担。审 判 长 傅   靖人民陪审员 任���丽人民陪审员 任 昕 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