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聂传平与孙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传平,孙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641-1号申请执行人聂传平,个体。被执行人孙彬,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商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彬的房屋(房权证号:Q1××53)。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典当、赠与、租赁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百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