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杨某。被告韦某。原告杨某与被告韦某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因被告去向不明待其回到本地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韦海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