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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杨某。被告韦某。原告杨某与被告韦某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因被告去向不明待其回到本地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韦海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