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加法与王庆丰、曾兴菊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加法,王庆丰,曾兴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马加法,男。被执行人王庆丰,男。被执行人曾兴菊。马加法与王庆丰、曾兴菊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庆丰、曾兴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加法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庆丰、曾兴菊支付劳务费14万元,违约利息15901元(暂计至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执行费2234元。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庆平、曾兴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加法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1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