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福建奥邦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奥邦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奥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塘西工业园B-2号。法定代表人钟清海,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90号金马大厦兆祥座4层G座。法定代表人马华,职务总经理。上诉人福建奥邦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裁定,以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要求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与福建奥邦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轻质复合节能墙板销售运输安装施工承包合同(谭阁美)》,该合同第九条1项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工程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谭阁美酒店,双方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福建奥邦建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福建奥邦建材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李彦茹审判员 王伟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满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