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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邸某某与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953号原告邸某某,女,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运某某,男,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某诉被告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某撤回对被告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邸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