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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朱炳飞与启东卡卡迷你王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炳飞,启东卡卡迷你王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商初字第0770号原告朱炳飞。被告启东卡卡迷你王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春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炳飞与被告启东卡卡迷你王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卡卡发展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炳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卡卡发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炳飞诉称,原、被告达成口头修理合同,卡卡发展公司的大巴车故障由其修理,产生的修理费由卡卡发展公司出具欠条,但卡卡发展公司未能付款,故请求卡卡发展公司支付修理费8500元。被告卡卡发展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卡卡发展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朱炳飞联系,卡卡发展公司的大巴车发生故障,由朱炳飞负责修理,同年9月2日修理完毕。同年10月8日,在朱炳飞催款时卡卡发展公司出具了欠条,但卡卡发展公司至今未能及时支付修理费,故朱炳飞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由朱炳飞提供的欠条、修理清单,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朱炳飞与卡卡发展公司订立的(口头)修理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朱炳飞履行了修理义务,卡卡发展公司出具了欠条,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故朱炳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卡卡发展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启东卡卡迷你王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炳飞修理费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启东卡卡迷你王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露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