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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唯丽、石红与周伟、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唯丽,石红,周伟,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王唯丽,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石红,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周伟,男,1970年12月11日,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唯丽、石红与被告周伟、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唯丽、石红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唯丽、石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唯丽、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唯丽、石红负担。审 判 长  孙震审 判 员  罗胜人民陪审员  唐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