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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忠国与浙江佰顺鞋业有限公司、黄志强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国,浙江佰顺鞋业有限公司,黄志强,范锋,黄丙才,许照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306号原告黄忠国。委托代理人朱伟方(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佰顺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董事长。被告黄志强。被告范锋。被告黄丙才。被告许照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国与被告浙江佰顺鞋业有限公司、黄志强、范锋、黄丙才、许照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国以案情复杂需另行调查取证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佰顺鞋业有限公司、黄志强、范锋、黄丙才、许照中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国撤回对被告浙江佰顺鞋业有限公司、黄志强、范锋、黄丙才、许照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86元,减半收取5693元,由原告黄忠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