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执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平理借款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6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住所地郓城县。被执行人李平理,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德永,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德斌,住郓城县。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郓商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德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德永在银行的存款帐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炳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