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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郑灿芳、王妙红与合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灿芳,王妙红,福建省合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003号原告郑灿芳,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王妙红,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黄东南,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振川,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合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何培清,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灿芳、王妙红诉被告福建省合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灿芳、王妙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郑灿芳、王妙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明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