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曲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曲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213号原告:侯某某。被告:曲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曲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新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新育负担25元(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士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