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纪影诉被告康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影,康诵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41-3号原告:纪影。被告:康诵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影诉被告康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康诵刚所有房屋;同时,原告为此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但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全被告财产的同时,也应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康诵刚所有的位于某市面积为10间40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XXX号,栋号为XXXXX的房屋;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告康诵刚负责保管使用,并由被告承担意外灭失的责任,允许变卖,但价款必须存入本院指定帐户,不准抵押、抵债和转让。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1、翟某某所有的辽XXX**号途威小型越野车一台;2、刘某某所有的辽XXX**大众小型轿车一台;3、刘某某所有的、位于X镇X街X组X注册号为XXXX号的房屋;查封期间,上述担保财产由其所有人负责保管使用,并由其承担意外灭失的责任,允许变卖,但价款必须存入本院指定帐户,不准抵押、抵债和转让。二、上述房屋、车辆的查封期限均为二年。三、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续行查封的,由原告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晔审 判 员 王利凤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