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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55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仝金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