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兰执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纪庆祥、王玉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庆祥,王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纪庆祥,男,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交警支队退休职工,住临沂市。被执行人王玉堂,男,1950年7月9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纪庆祥与被执行人王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兰民初字第48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玉堂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后十小区××户房产一套。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