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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国联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日恒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国联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日恒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南京国联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秀山东路。法定代表人孙宪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雍溧,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磊,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日恒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秀山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强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沪生,男,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日恒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国联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日恒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国联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国联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76元,减半收取63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庆人民陪审员  张大权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