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罪犯黄利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627号罪犯黄利,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于通化市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2)通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利犯受贿、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通化市监狱以罪犯黄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奖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黄利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树文代理审判员 张 娜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金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