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晁厚玲与施召林、邱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厚玲,施召林,邱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晁厚玲。被执行人施召林。被执行人邱红梅。本院在执行晁厚玲与施召林、邱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晁厚玲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之山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严楚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