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旺华因与被上诉人杜荣先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荣先。委托代理人徐胜甫,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杜旺华因与被上诉人杜荣先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杨三华审判员吴晓梅审判员杨荣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成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