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金龙与胡明,朱彦斌,李长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龙,李长龙,朱彦斌,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梁金龙。被执行人李长龙。被执行人朱彦斌。被执行人胡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