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卞玉红与张起林、李树英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玉红,张起林,李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卞玉红,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起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树英,女,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起林、李树英偿还申请执行人卞玉红欠款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起林、卞玉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起林、李树英在银行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