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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四终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耿某与康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委托代理人崔换新,农民。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康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晋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康某与被上诉人耿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上诉人康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深谦审 判 员  毕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小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