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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顾树洪与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孙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树洪,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孙树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顾树洪,居民。被告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二零五国道东侧瑞安路。法定代表人蔡建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树高,居民。原告顾树洪诉被告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公司”)、孙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树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沃特公司、孙树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树洪诉称:2014年3月13日,被告沃特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经索要,被告归还40000元,尚欠60000元。现请求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沃特公司、孙树高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被告沃特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孙树高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据上签字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后被告归还原告40000元。现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沃特公司向原告顾树洪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沃特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孙树高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孙树高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因未与被告沃特公司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且与被告孙树高未约定保证期间,故原告应当自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孙树高承担保证责任,如未在此期限内向被告孙树高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014年6月,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12月底前向被告孙树高主张过权利,故被告孙树高免除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树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沃特公司、孙树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树洪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辛 晖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沙 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