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劳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荣花与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鑫清水池洗浴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花,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鑫清水池洗浴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劳初字第00050号原告王荣花,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薛丽荣,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鑫清水池洗浴中心,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水采街东桥头。负责人王战军,经理。原告王荣花诉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城区鑫清水池洗浴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荣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荣花承担。审 判 长 崔广华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振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