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阮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阮旭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18号原告:陈建平,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旭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平诉被告阮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平于2015年7月14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撤回起诉,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