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玲玲、杨钦量与杨钦量、黄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玲,杨钦量,黄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118号原告:刘玲玲。委托代理人:林上幸、林明霞,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钦量。被告:黄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玲与被告杨钦量、黄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