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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洪佳与李波、咸宁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82号申请人:洪佳。被申请人:李波。被申请人:咸宁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路70号。法定代表人:王磊。申请人洪佳因与被申请人李波、咸宁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波、咸宁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信誉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洪佳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波、咸宁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洪佳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杨新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秦怡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