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良文与苏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文,苏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陈良文,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苏志燕,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良文与被执行人苏志燕(2014)汀民初字第306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工业用地一块(1108.5平方米),现已被本院查封[见(2013)汀执行字第1998号案]。因该地块系苏志燕与他人共同所有,本院暂时不能进行拍卖。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3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