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张某甲,女,1996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吕彦霞,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