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保定市贝爱商贸有限公司与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贝爱商贸有限公司,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保定市贝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向阳大街36号1-2层。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娄海涛,保定市贝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朝阳北大街99号。注册号130600500011822。法定代表人鹿红,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贝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贝爱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贝爱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贝爱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7元由原告保定市贝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宝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