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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谢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原告谢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诉称,双方1995年经别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拳打脚踢,感情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这个年龄离婚对孩子是不好的。与原告出现的矛盾和打架,主要由于家庭、孩子的原因。之前我在企业上班,结婚之后因为生计,我辞职下海。与原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几年磨合差不多了,最近几年因为子女的教育、房屋拆迁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主要原因在于我,一上火就忍不住打架,经过原告的起诉,给我最大的教训就是要好好改正脾气,不能再打架了。我们之间的打架不是因为原则性的矛盾,主要因为家庭,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我保证经过这次起诉,我意识到了维系婚姻的重要性,我绝不再打架了,如果再和原告发生打架,第二次起诉我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某。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产生纠纷,导致双方感情不好。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庭审调查,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家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达近二十余年之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在处理问题时存在不妥,尤其被告不能以合理平和的方式解决,对此被告存有一定过错,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原则性的矛盾。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法定的确已破裂的程度和标准。双方当事人都应珍视已经建立的婚姻家庭,尤其被告应加强对家人的责任感,特别是要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氛围,注意处理家庭问题的方式、方法,互相尊重信任,加强沟通交流,恢复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 勇法官助理  陈 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加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