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萍、XX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萍,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17号。法定代表人袁兴童,理事长。被执行人罗萍,男,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执行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罗萍、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理个人财产,并于半年内清偿所欠申请人的债务;2、如被执行人未按以上协议履行,按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玉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