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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953号原告秦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经双方父母同意,于2011年3月20日在我家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因被告张某某当时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年5月23日生育儿子秦某,现在随我一居生活。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1月29日离家出走,不知被告下落,现在因秦某需要上户口、抚养费和上学等相关事宜急需解决,无法和被告取得联系,故起诉,请求判决秦某由我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由恋爱,经双方家长同意,于2011年3月20日在原告秦某某家举行结婚典礼,开始同居。因被告张某某年幼,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5月23日生育,生育一子,取名秦某,现年四周岁,随原告秦某某一居生活。2012年11月29日,被告张某某借故离家出走,再无联系。原告秦某某多方寻找,不知被告张某某下落。现在秦某因上学需要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原告秦某某无奈,于2015年4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未达法定婚龄与原告秦某某同居期间生育儿子秦某,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作为父母,对秦某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在被告离家出走多年,对秦某没有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现在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办理结婚登记已经不可能,原告秦某某主张抚养秦某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秦某由原告秦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某自2015年5月份起,每月支付500.00元抚养费给秦某,至秦某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宇杰审 判 员  丛梓晓代理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