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住梨树县十家堡镇.被告彭某,女,199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赵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