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郭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住梨树县十家堡镇.被告彭某,女,199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赵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