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莫雅麟与贝荣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雅麟,贝荣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519号原告:莫雅麟,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汉武,广西荣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贝荣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XXX。莫雅麟诉被告贝荣明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莫雅麟于2015年12015年7月19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收集证据而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雅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1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莫雅麟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覃宏伟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