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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莫雅麟与贝荣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雅麟,贝荣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519号原告:莫雅麟,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汉武,广西荣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贝荣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XXX。莫雅麟诉被告贝荣明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莫雅麟于2015年12015年7月19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收集证据而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雅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1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莫雅麟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覃宏伟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