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620号尹贞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620号申请人:尹贞子,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敦化市。2015年7月3日,申请人尹贞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于2007年12月6日对原告尹贞子诉被告张炳旭离婚一案作出的2007第4346号调解书。该调解书调解主要内容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2、诉讼费由双方各自负担等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07第4346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作出的2007第4346号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