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申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相成与王兴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相成,王兴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相成,居民。委托代理人曹纯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兴东,居民。再审申请人李相成与被申请人王兴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李相成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临民一终字第928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李相成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李相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相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