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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建中与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中,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刘建中,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杨士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中诉被告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中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中负担。审判员  周建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天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