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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云飞与杨锐、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飞,杨锐,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刘云飞。被执行人杨锐。被执行人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刘云飞与杨锐、北京祥龙通达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云飞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永贵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董启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宏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