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