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建印,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邵建印,男,196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陈伟,男,1978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建印与被执行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南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雨 搜索“”